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是全国首批实施“211工程”的重点院校图书馆之一,有着60多年的文献收藏历史和经验。这个馆是2004年6月启用的新馆,建筑面积23400m2, 阅览室座位3258个,是一座集藏、借、阅为一体,环境舒适优雅、设施先进的图书馆。
图书馆目前设有办公室、资源建设部、流通部、阅览部、技术部、咨询与培训部、特藏部、教材发行部等8个部室。“全国林业院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”、“全国林业院校进口教材图书中心”、“北京科技情报学会高等院校科技情报专业委员会”也设在我馆。
图书馆现有职工近100人,其中在编职工67人 ,本科以上学历占67%,研究生学历占25%、高级职称占26%。
图书馆馆藏文献种类丰富,特色鲜明,基本能满足本科、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需要。学校新增专业亦能得到充分的文献保障。馆藏纸质文献173万册,电子 图书130 万册,中外文数据库资源56个。形成了以林学、生物学、林业工程学、生态环境学和园林学为特色,理、工、文、管、经、法、艺术相结合的多科性且特色明显、能有效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藏书体系。
借助国家“211工程”、“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”,图书馆建成了千兆骨干网。配备高性能服务器、大容量的存储设备以及先进的图书馆管理软件,实现了图书馆业务的全面自动化管理。门禁、安防、消防、广播等楼宇管理实现智能化,图书馆的自动化、网络化、信息化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。
图书馆每天均有资深馆员专人负责咨询并且做到“有问必答”。通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、文献检索课教学等各项活动宣传图书馆资源,强化读者对图书馆的认识,提高读者信息素质,形成比较完整的咨询体系。
共建共享文献资源。图书馆参加教育部Calis文献共建共享;参加北京地区学院路60所高校馆际互借联合体。
图书馆开馆时间为8:00--22:00;服务器全年不间断开放;还采取网上预约、电话预约、超期提醒、设立还书箱、新书分区、导读导借等措施使各类文献得到充分的利用。
图书馆的办馆理念:一切建设围绕读者需求至上;一切管理围绕读者方便至上;一切服务围绕读者利益至上。
图书馆目前正在收集、补充和完善林业行业的所有书籍及资料,力争在近期内建成国内林业藏书最全、最完整的图书馆,成为“人人熟悉、人人喜欢、人人满意”的图书馆。
组织机构
1、 资源建设部 负责人:冯菁 电话:010-62337829
负责馆藏资源建设,承担各类型、各载体信息资源的采集。 接受赠书,负责国际资料交换工作,负责学位论文验收。 承担各类型、各载体信息资源的整理、编目、组织加工、管理等工作。 负责馆藏中外文书刊书目数据库的建设。 负责新书推荐与报道。 承担纸质文献资源典藏与剔旧工作。
2、资源推广部 负责人:郑勇 电话:010-62338947
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; 承担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文献检索教学和用户培训工作;特色服务研究与学位论文管理;负责各种培训活动的规划、实施与管理。
3、流通部 负责人:石冬梅 电话:010-62336055
中文自然科学图书外借与阅览服务。 中文社会科学图书外借与阅览服务。 提供一般性咨询服务,馆际互借服务。 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证卡办理,读者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。
4、阅览部 负责人:袁文利 电话:010-62336055
提供中、外文期刊阅览服务;提供中、外文图书阅览服务;提供中外文报纸阅览 ;提供本校博硕论文阅览 ;承担阅读辅导与一般性咨询服务;负责全国林业院校进口图书教材中心的业务工作;负责图书漂流站日常工作。
5、技术部 负责人:潘春华 电话:010-62338239
为馆内各项业务工作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信息化平台;保障图书馆网络系统、图书馆集成信息系统、数字图书馆系统、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的可靠运营;负责图书馆网络设备以及网络环境的安装、调试、管理与维护;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用机和读者用机的安装、调试与维护;图书馆网站的建设维护与更新;承担特色数据库建设;电子资源咨询服务;负责数字资源阅览室管理。
6、特藏部 负责人:张宝颖 电话:010-62336055
负责古籍文献的保存、整理、使用和修补等工作;负责特藏文献的搜集、整理、保存及研究,发掘特藏文献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;为本校高年级以上学生及研究生、教师提供古籍及其它特藏文献的查阅和相关咨询服务。
7、教材发行部 负责人:李锐 电话:010-62336003
学生教材的采购与发行工作。
8、办公室 负责人:袁明英 电话:010-62338259
协助馆长管理并协调各项人事和行政事务,协调各部门工作; 督促协调落实馆务会的决定,处理日常事务;负责各类公文的起草及送达,各项业务统计数字及报表报送,文书档案的收集管理与保存;负责财务管理、宣传报道、接待来访、对外联系等方面的工作。
规章制度
进馆须知
1、 我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借阅证入馆(未带借阅证,可用本人学生证或教师证代替),凡使用他人借阅证入馆者,图书馆将扣留此证一个月。校外人员须持本人证件到办证处办理临时阅览证。临时阅览证的收费为2元/日,当日有效。
2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,禁止吸烟。
3、为保持馆内清洁,防止鼠害,禁止携带食物入馆。
4、保持安静,请勿喧哗。
5、维护环境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纸屑、杂物。
6、爱护书刊和一切公物。
7、遵守图书馆有关制度、规定。
借阅规则
1. 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借阅证借阅书刊(凡使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,图书馆将扣留此证两个月)。
2.本馆执行读者分类限量和文献分类限量借书,过期处罚的制度。
3.本馆实行开架借书,取书时使用代书板,必须将取下不借的书放回原处,闭馆前15分钟停止读者进库。
4.外借图书,有超期图书未还者,暂停借阅。
5.未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书带出书库,否则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并通报学生处与所在院系。
6. 要爱护书刊,如有污损、撕页、涂划、丢失照章赔偿。
关于图书资料外借期限及过期处理的规定(2001年6月7日修订)
一、借期
中文图书借期30天(寒暑假见第三条第2款)不续借。外文图书、中外文期刊原则上不外借。
二、过期处理
1.当读者借阅的书刊过期时,该读者在图书馆各出纳口均不能再借书刊,直至还回过期书刊并接受处理后才能恢复正常借书。
2.超过规定期限还书者按每册/日0.20元计罚(计罚日数包括节假日),每册罚款总额不超过该书定价的2倍。
三、特殊情况的处理
1. 还书日为节假日时,可延至开馆后第一天内还书,从第2日起计算过期。
2.关于寒、暑假借书的规定:凡是还书日期落在学校规定的放假时间之内,所借图书还期顺延至开学两周,即开学两周内还书均不计过期。
3. 较长时间外出者,在出差前应还清书刊,因外出使用的书刊不能按期还书时,由读者院系出具证明在返校后一周内还书,再延误还书按过期计罚。
书刊遗失污损赔偿规定
图书馆所藏书刊为国有资产,是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,读者借阅时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,防止遗失,不得在书刊上圈点、批划、拓描、涂抹,不得剪裁书刊或撕页,如发现上述情况借书人按下列规定赔偿:
一、 遗失书刊的赔偿
1.普通中文图书遗失赔偿规定
①可以购同一版本的图书赔偿,每册收取加工费2元。
②不能购得同版图书时,则依据图书出版的年限,按图书原价的3-8倍赔偿:
90年至今: 3倍赔偿
80-89年: 5倍赔偿
79年以前: 8倍赔偿
③没有单册定价的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(丛书等)无论丢失其中N册,均要求购得相 同版本的全套书或依据图书出版的年限,按图书原价的3-8倍赔偿(同第2条)。
④图书赔款(购书赔偿除外)后1个月内复得原书者,可还书并退款,同时收取 从缴款起至还书止的过期罚款。
⑤图书在赔偿处理时,如有过期记录,则需同时缴纳过期罚款。
2.遗失复本较少且不易补充的工具书、画册,按原定价的3-5倍赔偿。
3.遗失外文书刊,按图书馆原购价的3-5倍赔偿。
4.现期期刊丢失一期或多期,按全年定价赔偿,已装订的过刊按刊价加倍赔偿。
5.遗失珍善本图书,按市价的10倍以上赔偿,并报告校领导处理。
6.交换赠阅等无价书刊的丢失,由本馆根据版本、页数酌情定价,按本规定赔偿。
7.期刊赔偿后3个月内复得原书者,可凭收据还书并退款,同时收取过期罚款。已经购书赔偿的不再退赔。
二、 污损书刊的赔偿
1.普通中文图书污损赔偿规定
①污损情况严重(如撕页、卷曲、水淹、精装书皮折断、严重污染),致使图书失去 利用价值者,则依照图书遗失赔偿规定执行。
②污损情况较轻者(如画线、涂抹、圈点、批注等),以每页0.20元价格赔偿。
2.期刊污损赔偿规定
①情况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交纳该书刊定价的20-50%的污损费;
②污损情况较重,按书价交纳污损费,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3.因教学、科研需要拆散书刊进行复印、摄影者,应事先争得本馆同意,用后负责装订复原,并交纳该书定价50-100%的损伤费。
阅览室规则
图书馆阅览室为读者提供开架阅览服务,是教职员工、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,请进室读者自觉遵守如下规则:
1. 请持本人有效借阅证在各阅览室前台扫证后再入室阅览。
2. 图书阅览完毕请放回原处,如找不到原处,请使用代书板或请老师帮忙,代书板使用方法请见板背后的说明。每次请取一册图书。
3. 请勿将书刊、报纸、包、食物、绘图板等物品带入阅览室,个人物品可寄存在门口存包柜中,请自备锁具。
4. 阅览室文献不提供外借服务,需要复印的读者请在前台办理复印登记手续,当日归还,逾期不还,按日罚款。
5. 阅览室文献不得随意携出室外,否则按偷书论处,并报有关部门处理。
6. 请爱护文献,不得在文献上涂画、拓描、剪裁或撕页,违者按污损规定赔偿。
7. 请保持安静,文明阅览,勿在室内接打手机或给手机充电,手机请放震动档。
8. 请维护环境卫生,勿在室内吃东西和乱扔废弃物。
9. 室内教师阅览区仅供教师、博士学习研究用,其他读者请勿入内。
10. 室内严禁吸烟,注意防火。